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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报销变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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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遇 发表于 10.2.23 15:4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报销变发放” 依据职工职级、住房标准、统一比例、按户就高原则核定热费补贴额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胡占富)市Z F日前下发《关于哈尔滨市职工热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决定从200至2010年度供热期起取消单位报销职工热费制度,由各单位将应为职工承担的热费以补贴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由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热费补贴额依据职工职级、住房标准、统一比例、按户就高原则进行核定。   补贴比例为规定住房面积的0%   《通知》规定,热费补贴范围为在本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市、区属各机关、企事业(含外资、民营等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职工工资中已含热费的除外。   按照《通知》,住房面积标准按照《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上限控制标准执行。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人员住房标准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此规定执行。补贴比例按0%确定,另10%由个人承担,即热费补贴额度为规定住房使用面积乘以热价标准的0%。   按户就高补贴,不得重复发放   《通知》规定,热费补贴以户为单位发放。一户多职工的,按职务高者确定,不得重复发放。家庭成员职级相同的,按产权人或承租人确定。家庭成员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困难企业、确实无力承担热费补贴的,其热费补贴由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按核定职工职级标准发放。军人家属的热费补贴,由其所在单位按上述标准发放。《通知》下发后,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申报、审核,在200至2010年度供热期结束前,将本供热期职工热费补贴发放到位。城市低保户等特困居民用户的热费补贴,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需特殊扶持人员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热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知》,职工按规定标准取得的热费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享受热费补贴人员以当年月份工资发放在册人员为准,月份以后新增人员以及新提职人员不予补发。200至2010年度享受热费补贴人员以200年12月份工资发放在册人员为准。本通知实施后,企业实施破产、改制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必须按规定预留离、退休人员的热费补贴资金。呼兰、阿城两区的职工热费补贴办法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决定。 ヱ
一鸣 发表于 10.2.23 16: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含 呼兰区 阿城区。。。
闲不住 发表于 10.2.23 19: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也不知道啥时能发放到位呀。谢谢姐姐的好信息。 5655 {
风狂 发表于 10.2.23 21: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是好消息!
 楼主| 奇遇 发表于 10.2.24 22: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是从2010年开始实行。 估计呼兰、阿城会参考执行。 职称高、住房不大的合适啦。 へへ
古堡牛郎 发表于 10.2.25 01: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应该如此。
目前享受的供热费用已经交完了,是按照实际发生额10%由个人补齐的,同职级、应享受补贴面积都没有,而且是多拿少拿一个样。
小燕 发表于 10.2.27 17: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单位2006年就发放给个人了。但是始终没跟随热费去涨浮。始终如一。 不知这次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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