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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图)

[复制链接] IP属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冰城雪花 发表于 09.12.15 12: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读: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不属于恶意透支。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X Y K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X Y K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FY未判决或者**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だだだだ
辣椒 发表于 09.12.15 21: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属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很好的帖子,现在好多人一人多卡,结果花了卡上的钱忘了还得比比皆是,看不需要的卡到银行废掉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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