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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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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鸣 发表于 08.6.30 22: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财税政策

  1、对符合规定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从纳税年度开始,前两年把企业实缴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全额安排给企业;第三、四、五年把企业实缴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
    2、对符合规定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并能安置下岗职工占项目用工总数70%以上的,同时对县财政收入做出贡献的,5年内把其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0%安排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挖潜改造。
    3、对符合规定的旅游开发、商贸物流、畜禽养殖项目,从纳税年度开始,第一年把企业实缴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全额安排给企业;第二、三年把企业实缴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土地政策  
  1、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征地安置费、补偿费、报件费、土地复垦费按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标准收取,企业开工建设后由县财政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0%安排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或扩大再生产。
  2、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档次,享受不同标准的优惠。
   3、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型项目,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县财政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20%安排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三、收费政策
    以上各类企业基本建设除消防、人防、墙改、劳保统筹、热网配套费等法定收费项目按最低限收取外,其它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不含企业性收费)。
    四、服务保护政策

  1、为保证企业在筹建、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各项工作都能够顺利进行,确定一名县级领导跟踪项目,全程服务;
   2、对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严禁任何部门干预企业内部和企业间往来所开展的各项活动,尊重客商的信仰和风俗习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企业的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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