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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冰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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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冰神 发表于 10.3.22 13: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冰神的信赖,还想听到进一步的说明么?
古堡牛郎 发表于 10322 08:31


    当然了!
古堡牛郎 发表于 10.3.22 15: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什么是肖像?
  摄影上的肖像,是指通过摄影艺术手段,使肖像权人的人物形象在物质载体下再现的一种观赏造型作品。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
其次,必须构成特定公民肖像的事实。在图片中,公民肖像应占整个图像中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可以明确看出是通过肖像使用来达到特定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既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古堡牛郎 发表于 10.3.22 15: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什么是肖像权?
  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在法律上,肖像是公民基于其精神活动而产生的一种人格利益。肖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肖像是公民外部形象的再现。它是公民形态和神态的客观的综合表现,从表现形式看,肖像包括图画、照相、录像、录影、雕塑等;从表现的部位看,肖像应以面部为主,应当反映公民的真实面貌。人们创作的艺术形象,如济公、孙悟空等不是肖像。第二,肖像是民法上的一种物。因为肖像须脱离肖像人,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并能为人力所支配,且有一定的价值,所以肖像是民法上的物。如照片就是一种物。第三,肖像是公民人格利益的体现。法律除了对作为肖像的物进行保护以外,还对肖像进行了专门的保护,这就是因为肖像是公民人格利益的体现。
  由此可见,所谓肖像权,是指公民(包括残疾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

  1.肖像Z Z专有权。
  肖像的Z Z,是指通过一定的方法将人的形象表现出来并使其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的行为。人的形象只有经Z Z才能成为肖像,以物质形态供人利用。肖像的Z Z既可由肖像权人自己进行,也可由他人完成。但在由他人完成的情况下,Z Z人需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Z Z他人的肖像,即使没有拿出去发表或展示,也构成了对肖像权人的肖像Z Z专有权的侵犯。例如,某甲**了许多年轻女孩的照片供自己欣赏,其虽未将这些赂片予以发表或展示,但也侵犯了这些女青年的肖像Z Z专有权。

  2.肖像使用专有权。
  这是指公民有权以合法的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对肖像的使用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取得物质上的利益。公民对肖像的使用专有权包括自己使用与转让给他人使用两个方面。在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时候,肖像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当然,如果肖像权人愿意,他也可以将肖像无偿地转让给他人使用。但是在将肖像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时候,肖像权人应当与被转让人明确约定使用的方式、场合、时间、地点、报酬及支付方式、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3.肖像利益维护权。
  这是指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恶意地非法毁损、玷污、丑化自己的肖像,当他人侵害自己的肖像权时,有权要求该他人停止侵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害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其侵权行为给肖像权人造成的损失。
古堡牛郎 发表于 10.3.22 15: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什么是侵犯肖像权?
  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见,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做广告、商标、产品包装、橱窗装饰等,是较为常见的严重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侵害肖像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未经本人同意利用他人的肖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有人认为,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而未经他人同意,但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我们认为,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的肖像是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但未经他人同意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也应当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2.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肖像是公民人格的外在体现,只有公民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在客观上再现自己的形象。因此,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同样是侵权行为。例如,**他人的照片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3.擅自拥有他人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占有他人的照片,虽不加公开地使用,但也构侵害肖像权。如照相馆在为顾客拍照后,未经顾客同意,留下顾客的照片,顾客应有权请求其返还。又如,偷取他人的照片以作欣赏之用,这种行为也是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

  4.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5.以侮辱的形式损毁他人的肖像这种行为只有行为人主观上有损毁他人肖像的故意才能构成。如,故意将他人的肖像涂抹并公之于众;或者故意当众毁坏他人的肖像,以侮辱肖像权人;故意对他人的形象予以丑化等等。
古堡牛郎 发表于 10.3.22 15: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什么是肖像权的|限|制|?
  下列情况属肖像权的|限|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如对于党和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学者名流、
影视明星运动员等公众人物,为了报道其活动和事迹而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权行为。

  2.使用参加具有报道价值的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参加**、**和公开演讲
的人物肖像,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参加这些活动的人不能主张其肖像权。为报道活动
而拍摄使用参加人肖像的,不构成侵权。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
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在风景区点拍摄风景照片,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其内,在这
种情况下,也不构成侵权。

  5.寻人启事等特殊需要使用的肖像,不构成侵权。

  6.嫌疑犯、通缉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经本人同意或委托他人代拍照片,自然不存在侵权,到照相馆拍摄肖像、写真、婚纱照
片,不仅不涉及侵权,反而要向拍摄人付出可观服务费用。
古堡牛郎 发表于 10.3.22 15: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五、怎样制止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1.掌握侵权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和人证,最重要的是何种肖像于何时何地被用于何
类事项或发表在何种载体上。

  2.先行通过自力制止,比如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其他诉求。

  3.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
古堡牛郎 发表于 10.3.22 15: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各项说明,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其中有时还会涉及到著作权与隐私权的问题,这里没有赘述。

依据上述各点,冰神版主以及各位朋友自然会有一个准确的看法。

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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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狂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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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狂 发表于 10.3.23 10: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古堡老师,太详细了,对于肖像权也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我们这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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