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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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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鸣 发表于 08.6.30 22:3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加快招商引资步伐,鼓励国内外企业、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和个人来我县办实业,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含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流通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实行先征后奖的办法:年上缴增值税(下同)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地方留成部分(下同)奖励10%;年上缴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奖励15%;年上缴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奖励20%;年上缴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奖励25%;年上缴500万元以上的,奖励33%。 第二条: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含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流通型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免征三年所得税。 第三条: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含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流通型企业),年实缴增值税金300万元以上(不含300万元)的,当年按“先征后奖”的办法奖励当年征收的地方各税(一年)。 第四条:新办外商(含港、澳、台地区)独资生产加工型企业(含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流通型企业),享受以下政策: 1、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免二减三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产品出口企业在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产品出口额达到企业销售总额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 3、自企业设立年度起,免征五年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4、外商企业的投资者,将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奖励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第五条:购买国有集体企业全部产权的,除享受第一、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自购买之日起,扣除原来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收地方各税,三年内按“先征后奖”的办法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参股、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其税收扣除老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一、二、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下列投资项目及新办企业,自企业设立年度起,免征三年所得税,后两年实行“先征后奖”的办法,奖励给企业;五年内实行“先征后奖”的办法,将地方各税奖励给企业:投资农业化基地设施和基础建设项目;投资林木、草原种植及生态保护项目;投资建设旅游及公共设施并有收入的项目;利用废水、废气、垃圾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 第二章 用地优惠政策 第八条:下列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地籍调查登记费、土地勘测设计费。一次性付清出让金的,可给予最高40%的优惠;一次性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实行先租赁供地并签订合同,三年后,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再实行出让,。 1、安置企业下岗职工10人以上的社区服务业投资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 3、“合资”企业(延寿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达到注册资本20%以上的项目。 第九条:购买亏损、关停、倒闭、破产的现有国有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全部产权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可直接B L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对投资用于退耕还林还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土地,可无偿使用。林权、草权归己,可以继承、转让、出售。 第十一条: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利用废水、废气、垃圾为主要原料投资建设对环境治理有一定贡献的项目,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 第十二条:用于农、林、牧、渔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可优惠70%。 第十三条: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含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流通型企业),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合同期最长可达30年,租金优惠70%。 第十四条: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和赠予,并可将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其他投资者合资办企业。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高附加值项目,经县Z F批准,可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三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含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流通型企业)享受以下收费优惠政策: 1、行政事业政策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下限执行,除上缴国家、省、市的以外,县里自留部分一律免收。 2、经营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下限收取。 第四章 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凡自愿来我县工作的本科以上毕业生,短缺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由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和毕业证为其B L就业手续、人事档案、户籍关系(包括随迁人员户藉关系)。 第十八条:凡辞职来我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原身份不变,工龄可连续计算,正常B L晋升、职称评聘等手续,待遇从优,留去自由。 第十九条:引进的各类人才,对县、乡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由主管部门上报,经县、乡Z F审核,给予奖金、住房、轿车等重奖。 第五章 金融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条件,已B L完相关的财产评估、抵押、担保、公证等手续,金融部门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实缴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Z F予以纳入财源建设项目管理,每年度向省申报。纳入省级财源建设项目的企业,县Z F帮助企业协调省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第二十二条:实缴增值税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县Z F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专项资金予以政策扶持: 1、符合国家老工业基地改造政策的项目。 2、符合国家扶贫开发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六章 对投资客商保护政策 第二十三条:挂牌保护。对投资300万元以上,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律实行挂牌保护。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各项检查,必须经县纪检委、监察局同意,否则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发证保护。对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客商颁发贵宾卡,在个人生活、子女上学、车辆检查、水电供给、行政执法等方面予以照顾、保护: 1、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享受域外投资客商贵宾卡待遇。 2、县域内投资300万元以上,当年纳税20万元以上重点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享受重点企业投资经营者优待卡待遇。 第二十五条:安全保护。域外投资客商和县内重点企业投资经营者,由**部门干部负责安全保护: 1、乡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客商,由所在地派出所主要领导负责。 2、县内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客商,由县级**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第二十六条:政治待遇。 1、对来我县投资兴办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的投资者,经县Z F批准,可颁发荣誉市民z s。 2、对投资额度较大,贡献特别突出的外来人才,可聘用为县、乡(镇)Z F的经济顾问或其它名誉职务。 第七章 服务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特殊情况,由县Z F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法予以B L。 第二十八条:为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由招商局负责领办服务,由县纠风办负责对县承办单位办结时限进行监督。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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