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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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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鸣 发表于 08.6.30 22: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总    则
第一条  以诚信为根本,做到依法遵规、积极扶持、共同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优化招商引资环境,积极鼓励投资者来木兰投资开发、创业发展。
第二条  以服务为关键,做到服务跟着项目走,政策围绕项目定。对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招商、留商、富商,为木兰经济发展、百姓致富、财税增收做贡献。
二、土地政策
第三条  按照国家土地政策规定,落户园区固定资产投资额超千万元企业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国家规定最低限价收取。其中地方所得部分由县Z F做为扶持企业再发展资金分期注入企业。
第四条  落户园区企业,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后,15日内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5%奖励给企业;待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8%奖励给企业;企业按计划投产运营后,再奖励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7%;企业达产后,视其对财政贡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再予奖励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5%。
第五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及高科技型、劳动密集型、高税率型(如医药、卷烟、制酒)等重大投资项目,除按第三、第四条规定执行外,土地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
三、财税政策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社会公益型项目、旅游开发项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的50%由县级财政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扶持企业再发展。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中的50%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扶持企业再发展。3年后视企业发展及对财政贡献情况再议。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社会公益型项目、旅游开发项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的80%,由县级财政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扶持企业再发展。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

分中的80%,由县财政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扶持企业再发展。3年后视企业发展及对财政贡献情况再议。
第八条  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及高科技型、劳动密集型、高税率型的重大投资项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的100%,由县级财政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扶持企业再发展。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中的100%,由县财政连续3年奖励给企业,扶持企业再发展。3年后视企业发展及对财政贡献情况再议。
第九条  年缴纳增值税1000万元以上的实体型经贸流通公司,按地方留成部分中的8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中的30%、城建税的50%奖励给企业,支持鼓励企业经营发展。
第十条  落户园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厂区以内的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待企业竣工投产运营后,视企业对财政贡献情况,对企业厂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予以适当补贴,额度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落户园区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厂区以外的道路、电力、通讯及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县Z F统一规划,筹资建设。
四、收费政策
第十二条  落户园区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社会公益型项目、旅游开发型项目,免收项目建设单位的县属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建设单位需交纳的消防、墙改、人防、质监、抗震复检、工程定额测定等法定收费项目,每平方米最高不突破10元(详见附表);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环评等自愿委托劳务性收费按标准减半收取(仅限委托县内有资质单位)。
第十三条  涉及向施工方收取的法定收费项目(劳保统筹除外)和劳务性自愿委托项目(仅限委托县域内有资质单位),按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十四条  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社会公益型项目,投产后前5年企业排污费按低限收取;企业有污染治理项目的,经立项审批,地方所得部分全额用于该企业的污染治理;对其污染源的监测,只收取监测工本费。
五、服务保护政策
第十五条  对落户我县的企业,服务保护政策按《木兰县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实施意见》执行。
六、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引进重大项目的有功单位或个人,视企业竣工达产后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凡在我县投资开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投资开办旅游开发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投资开办流通经营型(含市政建设)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外埠企业法人代表,经本人同意,县Z F将授予其“木兰县荣誉市民”称号,并优先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候选人。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向园区聚集,乡镇引进企业与本地招商企业,无论落户在园区或是乡镇都享受同等待遇,县财政和引进乡镇税收一律按2:8分成。
七、其它政策
第十九条  县内原有生产加工型企业扩产改造新上项目,产值和纳税能够单独核算,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本优惠政策相关项目规定标准,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投资优惠奖励政策实施的认证,由县Z F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优惠奖励政策由县Z F批准,县财政统一兑现,年终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与项目建设乡镇结算。
第二十一条  本优惠奖励政策适用于在木兰县行政区内投资兴业的所有项目及投资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优惠奖励政策由木兰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本政策实施期间,若国家政策调整,本优惠政策将按调整后的新政策规定执行。原《木兰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木发[2005]12号)将在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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