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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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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鸣 发表于 08.6.30 22: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创造优越宽松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通河,加快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一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引资、投资和注册的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  用地政策

(一)利用我县闲置固定资产、现有场地、废弃地新办企业的,可适当收取租金或以最低价格出售,并负责B L相关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待企业对本级财政的贡献达到出售价格后,超出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直至足额返还为止。

(二)受让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费、土地勘测设计费按最低标准收缴。

(三)新上公用设施项目的用地,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四)对新办的高科技、高附加值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纳税额在百万元以上的,所需用地由Z F解决。

第四条  收费政策

(一)新办各类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缴。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各项县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最低标准的50%收缴。

(二)经营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缴。

(三)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其生产性建设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给排水配套费。自经营之日起,免收排污费一年、水资源费二年。

第五条     税收政策

  企业投产后,县本级财政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的方式,对企业或部门予以奖励。

(一)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上缴增值税50-100万元的,连续两年奖励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年上缴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奖励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10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50%奖励给企业。

(二)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征收的城维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三)乡镇引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五年按县本级财政实得收入,实行县与乡3:7分成。

第六条  人才政策

(一)各类人才在我县创办、领办企业的,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本级财政实得收入5%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厚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七条  引资奖励政策

引进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木材精深加工企业2000万元以上,粮食精深加工企业1000万元以上),企业投产后,县Z F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2%,对引资人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本政策规定的奖金,为税后奖金。

第九条  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通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蜻忍露 发表于 10.1.29 15: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婷ting婷 发表于 12.1.16 06: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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